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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想问一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登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6 05:17: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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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关于“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的问题,宅基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宅基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

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想问一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登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

关于“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的问题,宅基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宅基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第六十二条则具体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基础。

确权程序: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查、审核、公告、登记等步骤。在雄县,具体的程序可能会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有所调整。

确权过程中,需要确保宅基地的权属清晰、界址明确、面积准确,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确权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确权过程中如遇到争议或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综上所述,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以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河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有哪些

北京农村宅基地将确权颁证

本报讯(记者陈斯)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确权颁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归属。宅基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放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望今年年底前完成并上报市政府。

记者近日从市国土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确权颁证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归属,正在研究出台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政策性文件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

据了解,本市将选定部分地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宅基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放政策性文件起草工作并上报市政府。

今年平谷和大兴试点“宅基地换房”

今年两会期间,市国土局曾透露,今年北京市将在平谷和大兴的两个镇进行“宅基地换房”试点工作。

农民所分得的房屋仍是集体产权(即通常所说的小产权),而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用途,主要用来发展村镇企业集体经济。

集体用地流转不得开发商品房

此外,市国土局表示,为推动本市农村

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市国土局拟定了《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于符合规划、合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

二、三产业发展,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要求等,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流转的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具体使用年限由土地流转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代表的同意。

下一步,待国土部正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后,市国土局将进一步及时修订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想问一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登记?

以下是对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的问题的回答: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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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雄县农村宅基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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