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诉案例」京康律师打赢县政府!为当事人找到补偿标准,当事人王先生在湖北省某县城拥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只看到房屋外面拉了一个横幅,“配合拆迁”的字样,当事人又想弄清楚自家的房
当事人王先生在湖北省某县城拥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只看到房屋外面拉了一个横幅,“配合拆迁”的字样,当事人又想弄清楚自家的房屋是在什么时候纳入的征收范围,且补偿标准和公告是什么,于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做足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观点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法规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一般要在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很关键的一步,因为当事人在遇到拆迁时手中一般没有任何证据,只能先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然后再去针对征收方的违法点去起诉,才能提高补偿。
法院观点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当于20个做工作日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没有任何答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且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答复。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案情」 原告:刘香平,男,55岁,汉族,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企业总公司高级经济师,住宜昌市T岗付六号。 被告:湖北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鲁德喜,厅长。 原告刘香 「案情」 原告:刘香平,男,55岁,汉族,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企业总公司高级经济师,住宜昌市T岗付六号。 被告:湖北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鲁德喜,厅长。 原告刘香平于1991年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领取了被告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1992年12月底,经过申请,又领取了被告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开始担任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3年12月3日,原告致函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表示自函发之日起不再履行贵所兼职律师的职务,因有代理案件未结,要求缓期退交律师工作执照。1994年5月10日,原告又与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受聘为该所的兼职律师。在此期间原告持有的1791132237号律师工作执照因没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审查注册而失效。直至1994年8月10日,原告才将无效的1791132237号律师工作执照,剪下自己的照片,邮寄退给宜昌市西陵区司法局。这样,原告于1994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间,在律师工作执照未经年审处于无效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从事了律师业务。同年10月18日,被告湖北省司法厅认定原告取得律师资格后,长期不遵守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无照进行非法的律师业务活动,欺骗当事人,根据司法部司发公字第27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鄂司发律字第170号关于取消原告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报经司法部批准。原告不服,以其未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被告的决定未报司法部批准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决定,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无律师工作执照从事律师业务,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我局作出的取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香平取得律师资格后,确有无照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理。但被告湖北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司发公字第275号文件规定作出的取消原告律师资格的决定,没有报经司法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该院于1995年6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司法厅1994年10月18日鄂司发律字第170号关于取消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 二、由湖北省司法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原告刘香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并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司法厅辩称:上诉人确有无照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依法应当取消律师资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湖北省司法厅作出关于取消刘香平律师资格的决定未经司法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正确的。上诉人刘香平违反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应予处理,原审判决湖北省司法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刘香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湖北省司法厅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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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湖北省司法厅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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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胜诉案例」京康律师打赢县政府!为当事人找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