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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5 17:35: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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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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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该法对学校国防教育和社会国防教育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还规定了国防教育的保障措施,包括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军事机关和学校的协助等。同时,该法也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一部旨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法律。

二、国防教育法根据什么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

其目的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公民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和加强公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的爱国热情,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三、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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