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版本号,新安全生产法的版本号为无。在我国,法律的版本号并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通常更关注的是法律的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以及后续的修订情况。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8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
新安全生产法的版本号为无。
在我国,法律的版本号并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通常更关注的是法律的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以及后续的修订情况。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8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因此,对于新安全生产法,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其修订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而不是版本号。如果需要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详细内容,建议直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等。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分析: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处多达近67项内容,主要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和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同时,该次安全生产法的最新修改也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值得关注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此次修订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五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文号
●新安全生产法版面
●新安全生产法2021文号
●新版安全生产法公布时间
●新版《安全生产法》
●新版安全生产法2021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发布时间
●新安全生产法版面
●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文号是什么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4年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新安全生产法版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