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络约炮陷阱:35岁张女士的悲惨遭遇,35岁的张女士已经离婚多年了,独自生活的她感到非常寂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她通过网上认识了24岁的帅气小伙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他们变得越来越亲密。然而,几年单身的生活也让张女士养成了喝酒的坏习
然而,几年单身的生活也让张女士养成了喝酒的坏习惯。有一天晚上,她在家里喝了很多酒。酒精的作用下,她更加感觉到自己的孤独。于是,她联系刘某,邀请他到家里来见面。
刘某表现得彬彬有礼,两人开始聊天。然而,酒后的张女士越发感到孤独和渴望。她和刘某最终做出了不该有的事情。
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张女士得到了满足,但刘某的举动却让她大吃一惊。原来,刘某要挟张女士,要求她给他转钱。面对这样的情况,张女士非常害怕,选择报警。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约炮案例。通过网络认识一个人之后,很难直接了解他们的背景和动机。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必须要保持警觉,避免因一时糊涂而受到损失。
法律分析:
约炮本质上属于个人私生活,警方不干涉。我国法律不禁止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不管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不过,若“炮友”事后给予金钱、财物,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这就会涉及犯法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约炮本质上属于个人私生活,警方不干涉。我国法律不禁止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不管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不过,若“炮友”事后给予金钱、财物,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这就会涉及犯法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警惕网络约炮陷阱:35岁张女士的悲惨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