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步骤是如何变更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百三十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对以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2)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二)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三)变更审理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规定期限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四)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但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虽然也是一种独立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只对简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④这些特别规定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全部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输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法律政策关,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什么情形转为普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二、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时,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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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刑事简易步骤是如何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