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以强拆吗,一、街道办事处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以强拆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物应由拥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构实施强制性拆除。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这一职能。强制拆除的具体执行部门通常包括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物应由拥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构实施强制性拆除。
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这一职能。
强制拆除的具体执行部门通常包括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 当政府颁布责成决定之后,房管部门必须提前15天告知被拆迁户,并充分解释劝说,鼓励他们主动搬离。
2. 若被拆迁户在公告期内未能自动迁移,人员方可启动强制迁离程序。
3. 在强制迁离过程中,需邀请街道办(居委会)及被拆迁单位负责人作为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被执行人需亲自到场,若拒不出席,亦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
4. 在证据保全阶段,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户到场。
若其拒绝出席,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详细记载。
公证员需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实、清点、登记,并记录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经两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公证员与在场人员共同签署。
若被拆迁户拒绝签字,公证员同样需要在记录中注明。
5. 物品清点完毕后,应送往指定场所,交付给被执行人接收。
若无法立即交付,拆迁人应妥善保管,并发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
逾期未取者,拆迁人可办理提存手续。
6. 强制执行腾空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
依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强制迁离过程中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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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街道办事处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以强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