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地区是否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夫妻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是,离婚诉讼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在当地有常住地,则应到对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也可以选择在自己常
夫妻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是,离婚诉讼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在当地有常住地,则应到对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也可以选择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方在当地有常住地的,应该到对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有的也可以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拓展延伸
跨地区离婚手续:我国内地地区与外地办理的规定与限制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内地地区的居民可以选择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在跨地区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注意一些规定和限制。首先,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和限制。有些地区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而有些地区则允许在其他地方办理。其次,办理跨地区离婚手续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证明文件,如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明等。此外,还需要了解各地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因此,在决定跨地区办理离婚手续前,建议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律师,以确保依法办理手续,避免出现问题。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办理跨地区离婚手续需注意法律差异和限制。需提供特定证明文件,如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明等。建议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或律师,确保依法办理手续,避免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明确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因而严格意义上来说,协议离婚不能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
诉讼离婚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其实允许夫妻在异地离婚。具体就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要是夫妻双方都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起诉离婚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有些情况下可能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劳动教养或者在监狱服刑的,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以由原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异地是可以办理离婚的。如果是你们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到你们双方中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或者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如果你们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的,你可以到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一年,你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们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你可以到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如果该房产是你们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你们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该房产是你们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对方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B、如果你们双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了自己的房产,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该房产,那么另外一方无权追回该房产。
C、如果你们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为你们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父母在为你们购买时明确表示是赠送给你们双方的,那么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D、如果你们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E、婚后你们双方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后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F、如果你们是在婚后购买该房产,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可以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对半分,除非你们双方有不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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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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