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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的公租房(平房)想变更承租人,可以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北京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6 06:57: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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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的公租房(平房)想变更承租人,可以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及法律依据。承租人死亡、外迁或家庭成员可以变更。申请条件包括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收入、财产低于标准,外来务工人员需稳定就业。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确定。

北京东城区的公租房(平房)想变更承租人,可以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北京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北京东城区的公租房(平房)想变更承租人,可以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及法律依据。承租人死亡、外迁或家庭成员可以变更。申请条件包括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收入、财产低于标准,外来务工人员需稳定就业。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确定。申请人需提交真实材料,同意信息核实。材料齐全受理,不齐全需补正。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登记为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者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

法律分析

可以,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结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明确,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其家庭成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需满足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本地稳定就业等条件。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条件,并进行审核和公示。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一、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能续租吗

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可以续租。根据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共同居住人应该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并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二、公租房拆迁,多个户口本补偿款如何分配

公租房拆迁,多个户口本补偿款可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对于这些人,公租房拆迁后,应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北京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一、北京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1、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2、公租房更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3、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够继承该公租房吗?

公租房承租人对该房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所以,公租房并不在承租人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但是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三、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方的话,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和法律来进行一定的规制,比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行变更的话,都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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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东城区的公租房(平房)想变更承租人,可以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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