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1、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
1、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那种虽然在开发中提供了资金、设备、人力但并未参加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
2、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31条和33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要履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加以细化。比如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成果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计划、进度、方式、地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开发项目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将上述内容明确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4、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在日后纠纷产生时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技术开发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过错,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当事人就不应无休止地挑剔对方履约缺陷,动辄不加区别地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6、在实践中,大部分委托开发合同投入多,规模大,周期长,难度高。为了避免开发的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委托人应事先作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要与研究开发人友好协商,最好能够分步实施,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科研方面的论证。
7、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受托方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受托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方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却未及时通知委托方或采取适当的措施,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咨询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个人信息;
2、咨询的具体事项;
3、就咨询事项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咨询报告的完成期限与要求;
5、咨询报酬。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发生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处理,也可以申请调解,当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
一、委托合同种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而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即在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会计处理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表述
●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管辖法院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风险规避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委托技术开发协议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