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忻泰昌等47人诉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13:34:59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忻泰昌等47人诉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案情]原告:忻*昌等47人。被告: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1993年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忻*昌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忻泰昌等47人诉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案情]

原告:忻*昌等47人。

被告: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

1993年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忻*昌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提供原告本市梅陇凌云新村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门牌编号需经建房验收后公安部门才能确定,故协议中将安置房屋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屋编号统一。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陆续办妥租赁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置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多次,为此,原、被告引发纠纷,诉诸法院。

原告忻*昌等47人诉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动迁房源,理应向原告说明该房源周边的环境情况,特别是凌云新村邻接铁路这一事实。现原告搬入新居后,发现住房紧邻铁路,每天通过该路段的火车达60余次,火车的轰鸣声及其引起的震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干扰电视收视效果,甚至部分居民的房屋内墙面开裂,身体健康也因此受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补偿每户居民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辩称:被告对47户原告进行的拆迁安置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拆迁单位不负有再对原告进行额外拆迁补偿的义务,但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出发,同意补偿各原告每人l0OO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告忻*昌等47(户)进行动迁安置,经安置后原告迁至现居住房,现原告以安置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乏依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应予准许。判决:被告上海市**区房产经营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忻*昌等47人(户)各10OO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了判决条款。

[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审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有相同的事实和相同利害关系,由数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判决,对全体成员发生效力的一种诉讼形式。本案审理把握了集团诉讼的特点,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将这起矛盾较易激化的案件纳入正常的诉讼轨道,通过审判活动调处矛盾,分清是非,最终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北京圣运律师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拆迁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北京圣运律师网拆迁安置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徐汇拆迁公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的通知》自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忻泰昌等47人诉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