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科、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期以来,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拆迁过程中工作难度大。为了兼顾国家、个人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十堰市城市房屋拆
各区物价科、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期以来,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拆迁过程中工作难度大。为了兼顾国家、个人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房屋重置价,制定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和房屋新旧程度计算。补偿标准见附表二、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其它补偿由拆迁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四、房屋拆迁管理费: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房屋拆迁单位或个人按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以上标准作为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报给我局,以便修订。如省有新规定按省规定执行。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米房屋类别重置价格九成八成七成六成五成四成三成以下钢混结构350316280246210176140105砖混一等29526623720717814811889砖混二等27324521819216413710982砖混三等25022520017515012510075砖木一等175158140123105887853砖木二等16014412811296806448砖木三等1281151028977645240土木一等10090807060504030土木二等8072645648403224附件二附属物补偿标准类另一结构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棚子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其他结构平米平米平米20—3010—145—8单砖执行下限围墙砖墙土坏墙其他平米平米平米15—20103—5单砖执行下限厕所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平米平米平米25—3015—2010—14单砖执行下限灶砖砌双烟囱双灶砖砖单烟囱双灶砖砌单烟囱单灶砖砌单灶土歪、石砌灶个个个个个90—15070—10060—7035—5020—30水池砖石砌水泥内外粉砖石砖内粉外清水其他结构平米平米平米302515牲畜栏圈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平米平米平米302010粪池砖石砌水泥搓沙粉砖石砌水泥沟缝其他结构平米平米平米302520成新收费标准,是按房屋理论使用年限除以重置价得的折旧率。钢混结构使用年限90年砖混一等80年二等70年三等50年砖木结构使用年限一等70年二等50年三等40年土木一等20年二等15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补偿标准:耕地:55400元亩;菜地:78668元亩;果园:60940元亩;茶园:60940元亩;精养鱼池:60940元亩;林地:38780元亩;未利用地:2216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补偿标准:耕地:49800元亩;菜地:70716元亩;果园:54780元亩;茶园:54780元亩;精养鱼池:54780元亩;林地:34860元亩;未利用地:249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方滩乡、西沟乡。补偿标准:耕地:34880元亩;菜地:49529元亩;果园:38368元亩;茶园:38368元亩;精养鱼池:38368元亩;林地:24416元亩;未利用地:17440元亩。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根据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确定具体标准。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分为三类区域。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标准由转商前所在行政辖区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有两种补偿方式,即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具体有(一)征地补偿标准。城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我市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具体标准如下(附《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城区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58170元/亩、52290元/亩、3706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
2、征收城区菜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83543元/亩、75098元/亩、53367元/亩(含青苗补偿费);
3、征收城区园地(含果园、茶园):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4、征收城区精养鱼塘: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60940元/亩、54780元/亩、38368元/亩(不含鱼类补偿费);
5、征收城区林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38780元/亩、34860元/亩、24416元/亩(不含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6、征收城区未利用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7700元/亩、24900元/亩、17440元/亩;
7、征收城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I、II、III类区域分别为24930元/亩、22410元/亩、17440元/亩。(二)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根据我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管辖范围、区位等综合因素,我市城区划分为以下三类征地补偿区域:I类区域:张湾区汉江街办、车城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茅箭区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II类区域: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III类区域: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茅塔乡、大川镇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辖区内未列入的乡、村可比照III类区域执行。(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由转商前所在行政辖区执行。(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补偿方式和具体标准,《十堰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明确了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的补偿金额。根据征地补偿级别和范围的划分,城区被划分为三类区域,补偿金额有所差异。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些标准将为征地补偿提供明确的依据,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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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