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缺席审理中公告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答案在此!,一、引言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办?公告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实务审判中经常会有被告缺席的情况,在开庭前、判决后都会有送达文书的需要,如今通常采用的方式是登报公告,而该笔登报费用的承担一直困扰部
一、引言
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办?公告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实务审判中经常会有被告缺席的情况,在开庭前、判决后都会有送达文书的需要,如今通常采用的方式是登报公告,而该笔登报费用的承担一直困扰部分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本文将对缺席审理中公告费用承担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实务中该项费用的最终承担不明确问题。
二、公告费用的性质
公告费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形成的费用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2”。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支付“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的主体是当事人,而非由法院代收代付或法院垫付,换言之该条规定并未确定上述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而这些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应该是由民事实体法规定而非程序法。
三、公告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上述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在没有具体约定公告费用承担主体的情况下,可将支出的公告费用视为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3”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4”,将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告费用单独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支付公告费用的证据,法院将以此事实为基础进行依法裁判。
上述观点可以通过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佐证,在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478号的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及公告费用承担的问题。……本案系因吉邦公司违约而产生,陈金明为此交纳了50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及公告刊登费640元,系吉邦公司给陈金明造成的损失,故该院对陈金明要求吉邦公司赔偿其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交纳的申请费5000元及公告刊登费6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此,公告费用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一种,原告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从结果上看,该处理方法既符合一般人对实际损失的通常认知,也可以有效避免公告费用一概由原告/被告全部承担的不公平现象,从而更加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构建诚实守信、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郑文建律师
法律分析:
公告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执行阶段处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分析:公告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执行阶段处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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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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