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养老院要怎么执行强拆,违法养老院执行执行强拆需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示文件。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
违法养老院执行执行强拆需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示文件。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二、行政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拆迁补偿评估依据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十五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云南省昆明市某网友咨询提问:2001年租的一个做休闲娱乐的公司的土地,土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该休闲娱乐公司租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年租金XX万元,房屋有XX平米,后来该网友又自建了XX平米,当时租的时候口头问过行政机关,对方说30年内不会拆迁,该网友是开养老院的,共投资了XXX万元,2011年拆迁,给安置到了另外一个较偏远的地方,但是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及养老院的设备设施)补偿一直没有和该网友谈,该网友主动找征收方谈,征收方一直敷衍了事,不谈。从征收开始一直没看到征收文件,但补偿可能给休闲娱乐公司了,后面房屋也被强制拆除了,至今房屋及设备设施等地上附着物都没有补偿给该网友。
当时强拆拆除时报警了,但警察并未出警,当时很被动,着急慌乱也未拍摄强制拆除现场照片及录像,是某区政府拆的,当时拉了两车老人去阻止也未能阻止强制拆除,征收方可能去了几百人强拆,现场可以说非常惨烈的状态,从2011年被强拆,一直上访或信访,也给某某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某某领导人也回复了信件,要求云南省某市政府给解决,但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未给补偿,也造成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大概上千万,当时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没有意识到找律师介入处理,耽误了很多诉讼时机,也由于耽误了诉讼时机过了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现在因该拆迁补偿事宜导致几乎家破人亡,也非常后悔没有及时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而寄希望于信访和上访,还有试图让养老院老人阻止强拆,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该网友目前想咨询的问题是否还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合理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一、像这位网友的问题,一是她租的别的公司的房屋,像这种情况遇到拆迁的时候,法律关系相对来讲比较复杂一些,但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就是对于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应的设施设备应当补偿给所有权人的,如果说像该网友所提到的该建筑物有一部分是该网友自建的,另外涉及到一些设施设备,属于该网友的公司投资进去的资产,这种情况下,这个补偿是应当归承租方的,这一点比较明确。但是有一点,她是租的别人公司的土地,别的公司又租的村里的土地,所以这里边有一个三角关系,那么按正常来讲确实应该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要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有一个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附着物、设施设备确实应当按照谁经营谁出资,谁来接受补偿这个原则进行,所以说从权利上来讲,我们认为,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非常明确的。
二、这个房子被强拆了,这位网友并没有及时的提起诉讼,而是试图要通过养老院的老人阻止强拆,我们认为该网友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试图通过阻止强拆这种方式来达到不拆的目的,这样是非常难的,而且风险是极大的,一般来讲这种方式很难达到很好的阻止强拆的效果,甚至连自己都搭进去,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另外一个错误是,在强拆之后没有及时的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很多人可能认为,通过法律渠道诉讼,官司打赢了,可能也不好拿补偿及赔偿,但如果说确认违法的问题都不能明确,那么后面追责更不好追,所以说通过诉讼不一定会一步就能达到目标,但是这个诉讼本身存在的一些价值,可以提供一些价值的,不代表说不能一步到位就没有用,强拆行为发生到现在已经十几年的时间,如果再去起诉强拆违法,一般来讲,法院会认为超过诉讼期限了,所以,起诉强拆违法这条路,很难走的通。
四、到目前为止还有没有相应的方法去解决呢?我们认为,既然存在征收,那么就应该进行补偿,该网友可以作为相关自建建筑物的权利人,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利人、所有权人,可以提出要求进行补偿的申请,如果说相关机关不履行补偿职责,那么再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通过这个诉讼把前面的补偿问题再纳入到法律程序当中去。另外,如果补偿征收机关已经支付了,支付给了出租土地的公司了,那么还可以要求出租土地的公司来把应该补偿给我们的这部分钱支付给我们,这可能也是后面需要提起的一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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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头条-违法养老院要怎么执行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