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可以提起诉讼吗2025,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如果征收程序违法,被征收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条件
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必须与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流程
准备好行政诉讼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如果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综上所述,如果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被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征地程序违法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1、违反征地流程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6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违反时间与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任何程序规定来说,可起到将实体目标与实体权利明确化、具体化的效果。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就是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一较为主观的目标原则具体化;征地程序的空间设定,主要体现为辖区的设定与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性质,确定征收行为效力和责任归属有重大意义。比如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种之多,所有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我国实行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较长,经历的审批环节较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一些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以口头或电话这种短、平、快形式批准开始征地的情形屡见不鲜。
河南某地的农民吕先生2017年遇到征收拆迁,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款转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负责发放补偿款,老吕觉得补偿不合理,拒绝领取补偿款,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结果是起诉和上诉都被驳回。
一、二审法院认为,“征收土地行为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行为。吕某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其对国土资源部393号征地批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2017〕第07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协议等包含一系列可以拆分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吕某诉讼请求中未明确确认征地行为中具体哪个行为违法。因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能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吕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对吕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吕某对XX人民政府的起诉。”
老吕不服,认为“征收行为包含多个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既可以分别起诉某一个行政行为违法,也可以起诉整个征收行为违法,自己所提诉讼请求内容明确、对象明确、意思表示明确,
一、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属于认定错误。”老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次向老吕阐明“一案一诉”原则,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作出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组成,实施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同。吕某对征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其所诉行政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笼统以征地行为为对象起诉,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没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果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如果提起诉讼,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的,房屋拆迁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的,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知情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没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违法征收土地显然是属于征地方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来处理,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的,应当由上述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严重的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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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欣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