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市政府回收土地却不予补偿,最高法裁判精神:应属违法!

  • 发布时间:

    2024-03-20 11:22:42
  • 作者:

  • 字体大小

    []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平的进行补偿。不能光征收不补偿。如果补偿未及时到位,应当确认其收回行为违法。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发布的收回后不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行为违法的典型案件。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平的进行补偿。不能光征收不补偿。如果补偿未及时到位,应当确认其收回行为违法。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发布的收回后不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行为违法的典型案件。
 
 
一、案情回顾
 
山西太原的某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先后办理了太原市某街道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XX号《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某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通告》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通告》。理由有:第一,太原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手续的办理须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报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该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案涉批复无法被撤销,依法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太原市政府及时作出安置补偿。
 
 
二、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征收中评估报告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
 
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前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但是此种收回行为必须做出合理的补偿,并且补偿一定要及时到位。正如本案中,虽然经过太原市政府的批准收回案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补偿却迟迟没有到位,该种征收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市政府有权作出收回决定,但必须及时补偿并且补偿的标准必须秉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否则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属违法。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