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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厂房不用怕!圣运律师用3个关键证据赢下中院判决

  • 发布时间:

    2026-01-16 11:38: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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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合法的征收拆迁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厂的房屋因一项目被强制拆除,北京圣运律师...

强拆厂房不用怕!圣运律师用3个关键证据赢下中院判决

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合法的征收拆迁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厂的房屋因一项目被强制拆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伟涛律师、孙柯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直击强拆程序违法核心,最终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胜诉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为当事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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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项目建设背景下,房屋遭强制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厂的房屋用作出租经营,因一重大项目被纳入相关范围。该房屋自1981年征地后权益长期未妥善保障,项目启动后原告积极配合洽谈,2024年6月法院组织调解但因被告未送达评估报告无果。

 

2024年8月X日,某区政府经该市政府批示,联合多部门及拆迁公司强拆房屋,原告称强拆中遭限制人身自由。为维权,原告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伟涛律师、孙柯律师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维权博弈:三大核心争议,圣运律师直击要害

 

 

(一)争议焦点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被告该市政府辩称,原告厂于2006年设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案涉房屋此前的相关主体存在关联,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主体不适格。

 

刘伟涛律师明确回应:原告是案涉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经营者,是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原告显然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二)争议焦点二:市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

原告将区政府与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但市政府主张其仅同意区政府作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市政府并未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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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团队经梳理分析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实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区政府,市政府的批示属于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市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这一观点得到法院认可。

 

(三)争议焦点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区政府辩称,案涉房屋未取得准建手续,占用国有储备土地,属违法建筑,此次强拆是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程序合法且未造成原告财产损失。

 

刘伟涛律师、孙柯律师精准直击程序违法核心: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被告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未能证明其在强拆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即便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也需遵循法定程序,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区政府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三、律师说法:强拆维权,程序合法性是关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伟涛律师指出,本案是重大项目建设中强拆维权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法律要点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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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建筑拆除,程序正义不可少

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需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除,必须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强拆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

 

(二)主体认定有依据,维权需锁定责任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明确自身的主体资格,同时精准锁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律师通过明确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帮助当事人理清了被告适格问题,确保维权方向不偏差。

 

(三)重大项目建设,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关乎公共利益,但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由。行政机关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此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后续争取补偿等权益铺平了道路,彰显了圣运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也再次警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底线,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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