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规定,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规定,一、土地使用税定义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
一、土地使用税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律主观:城镇 土地使用税 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 法规 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子: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对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登记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的规定:
1、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0元;
2、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8元;
3、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6元;
4、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4元;
5、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元;
6、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元。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何时交
1、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可能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至6月和7至12月。
2、个人购买二手房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个人购买二手房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三字[1989]56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租金标准的除外)或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
而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2017北京土地使用税率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复兴门北大街、西四东大街、景山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文门西大街等;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土地: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大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土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二、北京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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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瑶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