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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四任五不任的内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2: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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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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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四任五不任的内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四任五不任的内容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 土地管理法 》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 征地拆迁补偿 办法。补偿对象是房屋征收中涉及到的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成员,补偿时与户口、人口的多少有关。补偿时因房屋的土地属集体所有,所以其土地对个人不予补偿,但可以按人口及是否单独立户分配宅基地让你个人重新建房,并规定每户人家只能享有一块宅基地。地面上房屋按重置价格减拆旧评估,附属物、装饰装璜、同样评估补偿。如果是乡镇村统一规划建房安置的也是按农业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享受安置房,村集体按各户的人口多少安置相应面积,安置新房时新房的价格应与 被拆迁房屋 的补偿款结清差价,并互找差价。一些条件好的村集体经济可以在征地拆迁中用集体的积累贴补村民,实行一次特殊分红,让村民不贴钱或少贴钱。

法律客观: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第十二条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对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准用途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后确定补偿。(一)征用城乡结合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征用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用地,按照银川市城市区在准地从头的70%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保全。第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十六条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所有人的,对拆迁房屋不另行裣;新建安置房屋气势磅礴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需异地迁建的,房屋按原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第十七条拆迁城乡结合部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一)需在本村异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房屋补偿由建设单位根据《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予以补偿还;(二)需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安置费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三)补拆迁人为农转非公司成员或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十条市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交付土地,后处理争议纠纷的原则办理,补征地人、被子拆迁人应当服从市政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第二十一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暂行办理的关手续。

二、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是为了维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等工作。该办法包含了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计算方法、安置方式等具体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包括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如征收征用补偿、建设用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总体来说,这些规定都旨在保障征收对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财产安全、居住环境、人身安全等方面。在国家范围内,也存在着一系列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规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此外,各地还有一些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征收管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对于保障征收对象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公众而言,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更好地监督和参与土地征收过程,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1、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乡规划区内,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补偿管理工作;2、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调整;3、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同时,对于无法进行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的产权人,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补偿方式;4、补偿程序: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示。对于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5、监督管理:本办法规定了征收单位、居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责任,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6、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征收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补偿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征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2、征收前应当对受影响人员进行了解并讲解征收方案内容、补偿政策、权益和程序等相关信息。综上所述,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工作中规范补偿程序和补偿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一)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二)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三)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五)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暂停办理前款相关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暂停期满后征收土地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乡镇(街道)恢复办理相关事项。

四、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1、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包括集体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五、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会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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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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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晨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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