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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05:40: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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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补偿款能够真正惠及被征地的农民,并保障其长远生计。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分配方案:分配原则与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

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补偿款能够真正惠及被征地的农民,并保障其长远生计。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分配方案:


分配原则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补偿款分配应遵循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应有的补偿。


分配方案制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分配方案应详细列明补偿款的来源、数额、分配对象、分配比例等关键信息,并公示于众,接受村民监督。


具体分配办法


对于已确权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应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可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建设或留作集体积累。


对于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分配比例同样不低于80%,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决定。


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用于保障其安置和青苗损失。


监督与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补偿款专款专用,真正惠及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村集体经济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并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同时,加强监督与公开,确保补偿款能够真正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长远生计。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2、并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集体统一修建集市门面、标准厂房招租等物业经济)或村级公益事业。下一步,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经济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其应该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细节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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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关于村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事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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