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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表的作用,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30 15:39:1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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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表的作用,土地收储的定义是什么,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

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表的作用,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一、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表的作用,土地收储的定义是什么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土地收储步骤:

为保障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基本原则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其他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项目,适用本流程。

编制计划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下同):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后,纳入土地收储项目库,经筛选后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辖区政府对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三)危陋住宅区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拟改建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向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提报的土地收储项目,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并与市规划局对接调整,由市规划局出具摸底红线图。土地收储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抄送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对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上报纳入。

土地收储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年终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可转入下年度计划。

二、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一、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二、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四、土地收储详细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

(3)地形现状图;

(4)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9.交付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土地收储是指的什么意思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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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中村改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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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若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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