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是要拆迁了吗,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明确农村房屋产权关系。一、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有影响吗根据土地三十年不变的合同,现在这些土地已经被确权,确权后的土地至少使用到合同结束。因此户口迁移后,土地三
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明确农村房屋产权关系。
一、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有影响吗
根据土地三十年不变的合同,现在这些土地已经被确权,确权后的土地至少使用到合同结束。因此户口迁移后,土地三十年不变的合同还在,确权的土地证依然有效,没有影响。只是合同结束后是否有影响,现在还难说。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而确定的法律政策。30年不变指的是耕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30年,到期重新发包。30年期间承包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会发生改变,比如因承包方的户口迁出导致承包地被收回或者因为土地征收造成承包地收回等等。
二、宅基地如何进行买卖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因为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权后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买卖、交易,如果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三、房地一体是指什么
房地一体是指:
1、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不可分离性;
2、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等。
一、房地一体的作用包括:
1、明晰产权,通过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颁发不动产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这次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本次确权登记工作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综上所述,房产和土地是连在一起的,只有二者构成一个整体,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物的效用,减少分别处置带来的麻烦。为此,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多个部门法,均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宅基地的持证人。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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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宅基地确权是要拆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