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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女儿有份吗,农村女儿可以分宅基地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2 19:09:4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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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女儿有份吗,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女儿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是否满足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的基本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如村委会)

农村宅基地房屋女儿有份吗,农村女儿可以分宅基地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女儿有份吗

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女儿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是否满足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的基本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如村委会)所有,但村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有一定的福利性质,通常是无偿取得的,并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包括用途限制、面积限制以及转让限制。

二、女儿是否有份取决于多种因素

女儿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如果女儿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她有可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如果女儿已经将户口迁出,例如迁入城市,那么她就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是否满足“一户一宅”原则: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这意味着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女儿已经独立分户,并且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那么她就不能再享有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人和土地确权证名字是否相符:如果宅基地的使用人名字与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不相符,需要进行变更或公证等手续,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连续性。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虑因素

如果女儿已经进城落户: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她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不属于宅基地确权范围。

如果女儿想要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是可以被继承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女儿可以继承房屋并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前提条件是地上必须有房屋存在。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女儿是否有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女儿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满足“一户一宅”原则以及宅基地使用人和土地确权证名字是否相符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女儿已经进城落户或想要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分给女儿吗

一、农村宅基地赠与女儿可以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赠与女儿可以吗”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一、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遗赠可以吗?

如果是农村宅基地遗赠不能的。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不再继承可以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三、农村宅基地盖房可以吗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农村宅基地盖房的相关解答。

三、农村女儿可以分宅基地吗

法律分析:女儿分户可分宅基地,但女儿如果出嫁并在他处已经取得宅基地则不可以分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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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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