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怎么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提出申请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这是宅基地审批的第一步,需要明确表达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这是宅基地审批的第一步,需要明确表达建房用地的意愿,并经过村集体内部讨论和初步审核。
二、村委会审核
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会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这一步是确保申请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所选用地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三、国土所审核
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会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村委会转告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会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这一步是进一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最终审批。批准的,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会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这一步是宅基地审批的最后环节,决定了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在审批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申请宅基地的原因必须合理合法,如现有住房居住拥挤、因子女结婚需要分户、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等。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一个多环节、多部门协同的过程,需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并经过层层审核和批准。
农村还批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即宅基地一般还是需要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申请单宅基地面积要符合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与规划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宅基地更改户名所需手续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证书。
农村宅基地换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政策: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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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农村宅基地怎么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