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分户分证,农村宅基地的分户分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处宅基地不能随意分割成多个户。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的分户分证指导:一、分户条件与程序分户条件:公民因婚姻
农村宅基地的分户分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处宅基地不能随意分割成多个户。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的分户分证指导:
一、分户条件与程序
分户条件: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但某些地区如山西省规定,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的,可以在同一个住址分户。
分户程序: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等。
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提交材料后,派出所将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旦审核通过,将办理分户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若分户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如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与等情形,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赠与协议等。
提交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如契税)。
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最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注意事项
宅基地的分配与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分户过程中若遇到纠纷或疑难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分户分证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权益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农村户口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建新未拆旧等多种原因,很多家庭都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等问题。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会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由上可知, 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情况在分户时会作出处理的。因为分家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分家析产,对于共同拥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原有宅基地面积够住了,满足分户需要,那分户后自然就不能再申请新宅基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宅基地,我国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我国的宅基地分配是以户为标准,一户一宅,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才能有资格获取。如果农民失去农村户口,那么就失去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也就不再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家庭成员只是个别迁出,并没有全家都迁出,那么家庭中其他成员仍然享受宅基地的权利。
一、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确权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想要继承农村的宅基必须要有房屋为基础,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继承权利;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目前宅基地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类,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资格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而只有使用权能够进行继承。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须要拥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这一类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三、宅基地转让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遵循—户一宅原则。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不能拥有宅基地,这样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符合这个条件的大多数都是农村刚成家和父母分户的年轻人。
(二)仅限于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且国家有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也就是说,你家的宅基地只能转给你同村的成员,不能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违反规定,一经查出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三)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转让必须要通过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上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核通过后才能落实,否则是无效的。
(四)房屋也要—并转让。在转让时,如果没有一并转让房屋,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国家有“地随房走”的规定,所以,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出去,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转让的。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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