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主要涉及地块面积的确定,包括承包面积、流转地块、零田、宅基地和竹园的面积处理以及现场指界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解释: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主要依据二轮承包资料。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主要涉及地块面积的确定,包括承包面积、流转地块、零田、宅基地和竹园的面积处理以及现场指界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解释:
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主要依据二轮承包资料。对于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再与计税面积核对。合同面积与计税面积不等时,需分析原因,合理调整。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时,如实际减少则按小者确权,如藏田则按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时,如实际增加则按大者确权,如骗取补助则按小者确权。不合理面积可仍归原农户耕种,但不予确权。
流转地块:未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直接测量确权。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需测量整个地块后分摊确权。测量溢出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有分田面积的按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无分田面积的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或按群众要求分摊。
零田:零田包括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界址清晰的直接指界确权;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界址不清的按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未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论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承包面积的,超过农村认可面积的部分不确权。
现场指界:现场指界是确权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需注意两户界址点的确定、连续地块的界址区分以及田头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相关政府文件或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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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