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案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土地增值税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拆迁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拆迁补偿扣除。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若符合城市实施规划,如取得的政府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因为企业已经在取得补偿之前将土地使用权交回给政府机关,所以企业从开发企业取得搬迁或拆迁补偿,不是因为向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是开发企业对企业发生额外搬迁或拆迁费用的弥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处理过程,取得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出售的环节缴纳,不是在买土地的环节缴纳。如果企业是被政府拆迁,收到土地补偿款,按照规定是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来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源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知产评估机构进行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道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确认后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
土地增值税概念: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新房)和评估法(旧房)计算增值额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vs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异,土地闲置费不能扣除}。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①营业税、②城市建设维护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公式:加计扣除费用=(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参照上面规定,如果拆迁户的房子属于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拆迁后又建成新的商服房补给拆迁户,房产公司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的房子,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如果未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般来说,可能土地增值税只是暂时按收入比例预交。清算时,填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后,按“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款-已预交土地增值税款”交税。在案例一中,尚有4500平方米的房屋未销售,但未销售面积比例仅占总可供销售面积比例的10%,即实际已销售面积达到可供销售面积的90%。而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当销售面积达到总可售面积85%以上时,即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所以,此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计算增值额时,相关总成本中,实际销售的只占90%,所以要用开发可售房产总成本*90%来计算相应已销售房产成本,从而计算增值额。在案例二中,尽管销售面积只占总面积的80%,但剩余20%已投资入股某酒店,应视同销售,所以,此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相应可扣除成本应为开发可售面积的100%,就没有必要再乘以80%的比例了。何况,如果只考虑80%的比例,尚不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85%的比例条件。
咨询内容:企业因市政拆迁拆除的房产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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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案例,土地增值税 拆迁补偿费
投稿:陶洁玲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