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金中拆迁补偿标准,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初字第80号原告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义益,经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一中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熊义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方,男,中矿东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坡区冠英国西区37号。法定代表人田凤山,部长。委托代理人曾绍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委托代理人殷德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处长。原告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不
法律分析:需探矿证或采矿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黄金矿产开采批准书等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17日,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与崔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崔某某参与分配4人,位于王府寨村二组的房屋总面积 70m,东临崔普照、西邻崔小海、南邻永聚厂房、北邻永聚厂房,崔某某保证其房屋产权不受争议,货币补偿人均0000元,共计360000元,签订协议奖金20000元,农机具存放补贴8000元。2015年10月17日,崔某某从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处领取补偿款 388000元、过渡费40580元、搬迁奖金32000元,共计460580元,2015年10月30 日,崔某某收到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上述款项。2016年,西郊乡王府寨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显示,王府寨村一、二组村民崔某某的房屋是在其父亲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上所建的(按照村民村约,最小儿子成年后应分的宅基地应是与父母同块,最后继承),其中宅基地住房、北屋、东屋、西屋共计171.09 m,均是2006年以前所建,除居住房屋外其余房屋是在办家具厂时所建,建设时间为2010年左右。2016年12月 26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豫021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与崔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崔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土局开发区分局货币补偿388000 元、过渡费 40580元、搬迁奖金32000元,合计4605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209元,由崔某某承担。
本案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人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判要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崔某某与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再审中对《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该方案第七条补偿安置标准载明:“依据该村房屋和地上附属物普查的计算结果,本项目货币补偿和房屋分配以王府寨自然村为核算单位,其核算的基础为开封市城乡体化示范区按照城中村改造用地规范标准 0.4 亩/人预留该村城中村改造用地面积应得的收益以王府寨自然村为核算单位的平均值,按人口进行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
2.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再审庭审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70平方米,程序上系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先组织入户调查、界定,然后根据调查的信息所填写。本院再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崔某某与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因该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国士局开发区分局就该协议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原审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判令崔某某返还 460580 元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根据《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王府寨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按人口进行补偿安置,不是基于房屋面积。国土局开发区分局认为其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主张撒销该协议,但《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崔某某的房屋总面积为 70 平方米,该条约定明确、具体,双方对此在文意理解上不存在分歧, 且该面积系国土局开发区分局组织入户调查确认后根据调查信息所填写,故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主张对《补偿安置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以重大误解为由,撒销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144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820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209 元,均由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担。
律师点评:对于拥有多处或不同不动产的被征收人而言,仅对部分不动产的征收补偿不满意而进行维权,可能会被征收方以其他部分的补偿进行要挟,此种情况须咨询律师慎重应对处理。
法律分析:1、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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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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