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有异议听证吗,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吗,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吗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来依法申请听证,具体如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3条规定,听证的
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吗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来依法申请听证,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3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第24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实践中存在的反复要求补正,一次只告知一项不齐备事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而如果国土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同意举行听证的,后面的步骤,被征收人只需按照国土部门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即有关告知要求即可。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在税收征收和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或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依法申请听证。
法律分析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是否有权要求听证?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依法申请听证,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听证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条例》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听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公众代表我们将根据听证会修改计划。《征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意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通过,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定、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编制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编制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规划,有规范性文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制定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一环,但也可能引发被征收人不满和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后,有权利申请听证。
那么,被征收人如何申请听证呢?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征收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给被征收人。
在听证中,被征收人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提出任何与听证事项有关的问题,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听证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在听证报告中提出听证结论。
被征收人在申请听证时,应当提供与被征收土地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同时,被征收人应当书面说明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具体看法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申请听证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被征收人应当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在听证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是否有权要求听证?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依法申请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因此,纳税人、被征收人等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被征收人可否申请听证吗?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来依法申请听证,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3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第24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实践中存在的反复要求补正,一次只告知一项不齐备事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而如果国土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同意举行听证的,后面的步骤,被征收人只需按照国土部门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即有关告知要求即可。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什么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提起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被征收人有哪些听证权利? 首先,是在拟征地公告时,应当告知百姓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土地征收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部门、征地范围、实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事项妥为公布,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被证书人申请听证,则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活动,最终将听证笔录、签字确认材料逐级上报国务院及省政府。 第二次听证权利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政府审批,并向被征地村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需安置农业人口补偿费等相关事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活着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被征收人异议成立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征地过程中,所涉及的听证活动主要有以上两项,但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同样可以提起听证程序。比如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则被征收人同样可以就该决定书要求予以听证,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若举行听证活动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具体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征地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不违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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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琴然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