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被第三人保全,善意第三人房子被保全如何提执行异议,善意第三人在房子被保全后,如希望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确认提出执行异议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而不能
善意第三人在房子被保全后,如希望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
确认提出执行异议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善意第三人需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提出执行异议的基础。
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善意第三人应收集并准备能够证明自己对被保全房产享有权利的证据,如买卖合同、产权证书等。
同时,还需准备能够证明自己善意取得该房产的材料,以便在提出异议时能够充分说明情况。
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
因此,善意第三人需密切关注执行程序的进展,确保在程序结束前及时提出异议。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善意第三人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明确陈述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在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以供法院审查。
等待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在收到善意第三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将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出执行异议的过程中,善意第三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同时,也要做好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准备,以便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综上所述,善意第三人在房子被保全后,可以根据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过程中,应确保所提异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充分性,并密切关注法院的审查进展。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分析:关于财产保全案外的异议,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审判实践中,不明确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就无法识别其性质和法律作用,就有可能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案外人异议的界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通常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经过流转变成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从其过程来看,案外人异议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3、强制措施已经实施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异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执行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当时并不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力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行时,第三人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权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第二,执行名义是正确的,执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执行时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但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误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是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第三,执行名义从一开始便是错误的,误将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财产视为执行名义指向的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于记载于执行名义上的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行的诉讼,它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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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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