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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人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处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2 04:16:0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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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人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处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实际使用人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该对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

一、非住宅公产房拆迁怎么补偿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法建筑的,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对非住宅的公房进行拆迁的,怎样进行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好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私房拆迁中如何确定房屋使用人

私房拆迁中房屋使用人一般确定为在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兼顾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予以拆迁安置。

三、拆迁时对于户口的如何进行补偿的

拆迁时,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项目都按照户口进行补偿,一般拆迁安置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房的承租人和共居人,而不是只要户口在就可以得到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有对人口的安置,这种情况下,如果拆迁协议中作为被安置人了,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所以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了解一下拆迁项目的情况,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拆迁补偿的构成,是否应该考虑户口因素。如果有的话,就积极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拆迁中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而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一是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另外一种是农村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拆迁补偿登记应当以产权证书或其他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记载为准,但是,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一些地方也会允许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登记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如果自家房屋存在这种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政策,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也可以跟拆迁方协商,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登记,拿到补偿款或者安置房之后,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再做转交或分割。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分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该对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实际使用人和拆迁人名字不一致怎么办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兼顾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予以拆迁安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如何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

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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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实际使用人拆迁补偿,使用权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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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书奕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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