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指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所有权人分为: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③其他所有权人。(1)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所有权人是指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所有权人分为: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③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有房屋,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例如,产权归国家机关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属于个人或多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出租的房屋是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往往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既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股份制企业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或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拆了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安置,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支付相应损失的赔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怎么办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宅基地拆了可以重建吗?
宅基地不可以拆了重建,严重的可能被拆除。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使用权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被拆迁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方式来看主要包括三种:
1、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2、通过国家的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
3、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
在实践中,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一般情况下比较多,而且其使用关系一般是以租赁方式设立的,此类房屋的拆迁是拆迁过程中的重点,也是拆迁法律规范应当规制的重点因素。
被拆迁人虽然只被分成两大类,但是其细分下去所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我们要好好了解其中的内容。
一、拆迁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同时,对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护,如在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对解决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并且承租人有权承租产权调换房。
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二: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对以上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什么是拆迁?
很多人对于拆迁不是很了解,所以先来搞清楚什么样的才算作拆迁,才能得到补偿。
1、拆迁的字面意思是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必须要拆除的物体拆除,然后将原土地上的食用者进行永久的转移。
2、拆迁在法律上的定义是经过取得合法合规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和要求依法的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再将居民和单位转移,并且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3、如果是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房屋和附属物等,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另外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是谁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是指
●对于拆除附房的规定
●因房屋被依法拆除房屋的物权
●房屋已被拆除能否确认所有权归属
●房屋已被拆除如何确定权属
●拆迁房屋附属物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是指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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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