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街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一、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
一、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办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南昌市十字街听证代表袁*贵认为,从目前现行的拆迁评估办法来看,评估公司虽然是被拆迁人选定的,但对房屋的评估事项委托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拆迁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也就不足为奇。“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对评估机构不信任了,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代表、?洪城房地产评估公司严兴中建议,《实施办法》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投标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二、怎么选择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选择,这时给与被征收人一项重大的权利。但考虑到被征收人往往人数比较多,可能存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具体程序性规定来选择评估机构,但不管用什么方法决定评估机构,都应该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是为了让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三、征地存在的一定风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征地制度将与城市化长期共存,征地制度完善关系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地区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本文针对现行征地风险评估制度中多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责任主体,以群众或专家意见作为风险评估结果,在实践中存在评价主体不明、功能定位不清、评价程序不科学等问题,建议从明确征地风险评估定位、完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和优化征地评估程序三方面规范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冲突风险评估配套机制与监管机制,提高其操作的科学性。
法律分析: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土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的原因; 2、征地动员; 3、征地范围; 4、征地补偿方案。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 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
法律客观:估价风险主要是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差的程度及发生较大偏差的可能性。这种偏差,即是风险的发生源,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技术风险。为估价行业广为接受的基本估价方法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从估价理论角度这三种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法,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因此,在利用具体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是否掌握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果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估价业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这样使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将在房地产价格预期的技术上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估价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参数的获取能力不同,在技术运用上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许多因素判定都要靠估价师的主观判断能力。再者就是估价人员素质水平不一,虽然通过估价师考试但缺乏实际估价经验,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也会产生一定的估价风险。因此,估价技术也是一个风险源。2、政策风险。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政策变动也同样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政策的变化是一般估价人员无法或者说是没有能力预期的。政策的变化,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动往往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方法也发生了变化。3、估价对象手续不全产生的风险。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某企业通过政府对原农民所有的土地通过征地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在估价实践中经常遇到,给估价的结果带来一定的风险。4、不端正执业态度引发的风险。这已成为房地产估价风险的重要来源,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能掌握房地产的有关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不准。另外,在对国家政策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5、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借口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出现经济纠纷。如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值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发布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值失实而引发争议。还有,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易造成经济纠纷。6、房地产估价自身特性而导致的风险。房地产评估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活动。评估价格是评估人员对房地产理论价格作出的一种估测、推断。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很大,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时,国家产业政策、金融货币政策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方向、影响幅度等预测,在实际把握中难以做到丝毫不差。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由国家统一招标选定,评估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并遵守评估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实施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实施评估工作的机构,其选定办法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招标程序。评估机构应当由国家统一招标选定,评估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评估标准和程序。评估标准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数据来源、评估结果表述等内容,而评估程序则包括:评估前准备、现场勘验、数据收集、评估计算、评估分析、报告编制、评价审核等环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科学、合法,不得接受与评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礼品、请托等。评估师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是否可以申诉? 可以。如果被评估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主管部门或上级评估机构投诉。如果通过申诉或投诉处理后,仍然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向行政或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需要符合国家统一招标的程序,评估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并遵守评估标准和程序。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被评估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或者其他依法享有征收权利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进行征收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物权的房屋、构筑物等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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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泽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