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拆迁补偿政策,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才会失效,2022年批准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才会失效,2022年批准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农作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还是按照本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
为了保障自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我们需要多多关注现行的拆迁政策,征地公告公布的时间段内现行的拆迁政策就是我们估算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通过估算我们能大概知道自家房屋拆迁能拿多少拆迁补偿是我们争取合理补偿的基础。
依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穗南开管办〔2018〕2号政策文件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参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产权置换
安置人员认定
安置房置换比例
选择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安置房置换比例:框架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85倍置换安置房;混合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8倍置换安置房;砖木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75倍置换安置房。
选择高层住宅(带电梯)安置房置换比例:框架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65倍置换安置房;混合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6倍置换安置房;砖木结构拆迁房按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55倍置换安置房。
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结合
产权安置部分: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
货币补偿部分:应补偿房屋面积-产权安置部分面积(参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住宅房屋按期签约并交房另行申购安置房标准
另行申购安置房标准=户籍人口数×25平方米/人×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6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无证(不符合规划)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无证(不符合规划)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测房屋面积×重建成本标准;
重建成本最高补偿标准:框架结构1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400元/平方米(2007年7月1前建设的不符合农村住宅用地和规划、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应补偿房屋面积认定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13.15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13.15万元/亩。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3万元/亩(实行包干补偿)。
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1.5万元/亩(实行包干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住宅房屋征收拆迁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签约奖励=应补偿房屋面积×400元/平方米。
搬迁奖励=应补偿房屋面积×1200元/平方米。
按期交付土地奖励(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施行包干补偿)=户籍人口×5万元/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住宅房屋征收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明细
搬迁补助费=户籍人口×1500元/人(含搬家费、二次搬家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等搬迁涉及的费用),少于4500元/户的,按4500元/户补偿,不得超过9000元。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住宅房屋征收拆迁临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临迁安置补助费=置换的安置房面积×15元/平方米/月×过渡期限(签订征收合同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装修期3个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标准
农村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参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扣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土地只有一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
法律主观: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在沙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房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否则,城市规划部门不签发建筑许可证,银行拒绝付款。
第三条因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房管、城建部门必须共同负责做好拆迁动员和安置工作;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腾地;建设单位以及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二、居民拆迁安置
第四条对被迁城市居民的住房,应予安排。就地安置的,由拆迁户自找地方临时借住,借住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帮助解决,被迁居民的所在单位协助搞好这一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在居民迁出十二个月内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迁户;拆迁户在临时借住期间,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户借住期补助费标准》发给临时借住补助费。它地安置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把拆迁安置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再搬迁。
第五条安排新房的数量,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居民,属安置对象;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应予安置。拆迁范围确定后迁入的户口,不属安置对象。
第六条在职被迁居民参加拆迁会议和搬家,占用工作时间,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但累计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据拆迁户所需面积,按新建住房价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设费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管部门。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款给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私房拆除后要求迁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监督下自建或由建设单位迁建还原。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增加百分之五十,发给房主迁建补偿费,迁建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决。用地和材料指标,由城市规划、计划部门审批解决,房管部门统一承办。私房迁建,由房主自己解决临时借住问题。
三、单位拆迁安置
第九条拆除单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被迁单位自行迁建,自行迁建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同一价款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区协助迁建。拆除单位的住宅(不包括集体寝室),由建设单位提供安置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置住户。
第十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单位用房,由建设单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原结构类型的新建价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价款),付款给房管部门。商业用房应参照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门安排;生产用房由生产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房管部门协助解决。
四、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郊区农民私有房屋,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迁建还原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沙市市民房拆迁作价计算办法》所计价格,发给房主补偿费和必要的材料指标,委托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生产队包建或农民自建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标准迁建还原。扩大面积和改善条件所需费用,由房主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迁建农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队在城市规划的郊区居民点范围内解决。建设单位按土地征用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付给社队地基补偿费,在它队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给地基补偿费,新地基仍归原生产队所有。
第十三条农民因征地拆迁后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拆迁安置按本办法中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其他
第十四条因上述拆迁引起的新的拆迁,按同一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和纪念性建筑,拆移建设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如人防、公厕、电杆、绿化物、各种管线等),或建设用地内遇有名胜古迹和发现文物,应与各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已经确定拆迁的房屋,任何被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如损坏或拆除其中材料,视情况降低补偿价格。
第十七条单位和私人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的材料由单位和本人自行处理。
六、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按有关规定作了补偿、安置,仍然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单位和个人,经动员无效,由房管、城建部门限令其搬迁;对故意刁难,拒不搬迁,严重影响建设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强行搬迁。
法律客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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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语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