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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拆迁补偿方法,江苏省扬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最新规定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08 14:31:2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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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都区拆迁补偿方法,江苏扬州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江苏扬州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补偿决定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5)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8)其他事项。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江苏省扬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最新规定是什么

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人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工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协调和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审核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保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安置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的规定;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市区(不含江都区)按照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江都区和各县(市)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际领取养老金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预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材料。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

(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扬府发[]114号)继续执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获得赔偿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江苏扬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江苏扬州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二、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费由谁支付

1、房屋搬迁费会由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拆迁流程

1、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四、扬州拆迁信息在哪里看

扬州市拆迁信息可以在扬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具体操作为选择“政务公开”-“公示公告”-“城市规划管理”,即可查看相关信息。扬州市拆迁信息的查询主要途径是通过扬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 进入扬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ngzhou.gov.cn/;2. 点击页面中的“政务公开”选项;3. 在弹出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公示公告”,进入“公示公告”页面;4. 在“公示公告”页面中找到“城市规划管理”板块;5. 在“城市规划管理”板块中,可以查看最新的拆迁公告和拆迁计划。此外,扬州市民可以通过派出所或社区政府了解附近拆迁情况。也可以关注当地媒体、社交媒体以及物业公司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扬州市拆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扬州市拆迁涉及到国家和地方多部法规的约束。其中,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需要遵守扬州市及各个区县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都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拆迁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方的复杂任务。在查询扬州市拆迁信息时,市民需要注意途径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维护各方的权益。【法律依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五、扬州的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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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都区拆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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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晴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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