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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有选择权吗,房屋征搬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21 14:09: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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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有选择权吗,房屋征搬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吗,房屋征搬方式不可以自由选择。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补偿方式上,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而不是在征搬方式上。征搬方式通常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有选择权吗,房屋征搬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房屋拆迁补偿有选择权吗,房屋征搬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吗

房屋征搬方式不可以自由选择。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补偿方式上,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而不是在征搬方式上。征搬方式通常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


具体来说:


征搬主体与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会依法进行公告,并制定具体的征收与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需要按照政府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搬迁。


补偿方式选择:虽然被征收人在征搬方式上没有自由选择权,但在补偿方式上却有明确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种选择权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


征搬实施: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征搬工作。这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项、组织搬迁等。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需要依法进行,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因此,房屋征搬方式并不是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的,而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的。被征收人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搬工作,以确保征收与补偿的顺利进行。

二、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

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1、拆迁和征地的区别及区分:征收和拆迁针对的对象不同。拆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的建筑物即房屋;2、征收,也称征地,其对象是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自愿搬迁更突出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愿意搬就搬不愿意搬可以留下;后者则能让改造、拆迁更为彻底,补偿安置足额到位了,再不签约那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两种性质的项目在补偿安置的协商空间等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的最大区别】=具体如下:1、协议搬迁:房地产公司等民事主体主导,通过公布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协商,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腾房并落实补偿;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走与不走是一户一户“谈”的结果。典型的协议搬迁性质项目包括名为城中村改造、腾退、申请式退租之类的项目。2、行政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体主导,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城市农村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若被征收人始终不同意签约搬迁,政府有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搬不搬老百姓说了是不算的,而要由“公共利益需要”说了算。其通常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方案,谓之“一把尺子量到底”,你不搬就是司法强拆。3、通常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各种“限期落实”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更偏爱通过征收程序开展,显然,这两种项目各有利弊:后者程序上更规范,对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渠道规定更明晰。哪里能复议,哪里能诉讼,哪里能举报都可通过法律法规一目了然;前者则拥有较为宽泛的补偿协商空间,民事主体在“划算”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适度提升补偿标准,修改补偿方案。综上所述,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无疑是各有优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搬离房屋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包括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不能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法律分析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不能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拓展延伸

商品房退房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退房条件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终止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售房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双方约定,对商品房进行处理的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退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购房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终止。

2.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已交付使用,并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3.商品房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但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商品房退房条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终止的必要条件,对于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确商品房退房条件,并在双方签订合同及办理手续时进行确认,以避免产生纠纷。

结语

商品房退房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包括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不能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如果遇到这些问题,购房人应该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四、征收方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我搬离我的房屋?

法律分析:征收方若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强制要求业主搬离,但须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十五条: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征收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且必须经过征收决定和公告,未经征收决定和公告,不能强行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土地受到侵犯的,农民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因此,征收方可以强制要求业主搬离房屋,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决定和公告,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强制征收都是非法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移民搬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回迁安置房如果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可以进行买卖。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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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霖思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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