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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征收律师拆迁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3:40:2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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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征收律师拆迁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规范拆迁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国务院文件等。在这些文件中,可以总结出被拆迁人的如下权利:(1)知

万典征收律师拆迁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万典征收律师拆迁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万典征收律师拆迁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规范拆迁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国务院文件等。在这些文件中,可以总结出被拆迁人的如下权利:

    (1)知情权:即征地批文或者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被拆迁人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或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的权利是穿插于拆迁项目全程的,每一项都必须严格捍卫,才能保证最终的拆迁补偿合法合理。

    一、拆迁房屋补偿款有纠纷怎么办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一、农村拆迁纠纷怎样处理?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的发生农村拆迁纠纷,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

    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拆迁安置诉讼材料及流程

    (1)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2)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3)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5)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7)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8)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9)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拆迁后房屋所有权归谁

    法律主观:


    房屋所有权归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产权人通过办理物权登记获得房屋所有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被拆迁人的定义

    法律分析: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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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华洁颖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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