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有何法律规定,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有哪些,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方式如下:
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即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且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总的来说,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过渡期内,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什么是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所谓的拆迁安置过渡期,是指在房屋拆迁活动中,选择产权置换安置被拆迁人在自身房屋腾空之后,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这一段时间。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搬迁之月起算,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结束。之所以会产生拆迁安置过渡期,是因为安置房的规划、修建到竣工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一般有两种方式解决被拆迁人的临时居住问题,一种是由拆迁方提供过渡安置房给被拆迁人居住,另外一种是拆迁方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租房居住。一般来说,正常的拆迁安置过渡期是三年,但是,拆迁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拆迁之后八九年没有得到安置情况时有发生,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提前核实安置房是否已经规划或动工,注意与拆迁方约定超过正常过渡期的过渡费的支付问题。
二、离婚户口在男方家拆迁有份么
离婚户口在男方家的,拆迁是否有份有下列两种情况:
1、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发放的,则女方也有份;如果不是按照户口发放的,则女方不能获得补偿;
2、如果按照房产和土地来拆迁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女方就无法获得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2、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3、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三、商品房70年后拆了,应该不买了怎么办
70年产权指的是我国有土地使用年限,而非房子年限。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当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小区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自动续期,并按要求补交延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是老旧房有类似拆迁的补偿如果房子过于老旧或者变成了危房,且国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筑物时,那么国家一般都会按相关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对业主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会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综上所述,如果房屋产权到期了,交钱就可以续用。如果国家不让继续使用,房主们同样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补偿金额是根据所在地房价的倍数计算的,具体根据当地情况而决定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可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相应拆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拆迁安置协议的必备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
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
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所以,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
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
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二、房屋面积类型
对于房屋面积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套内的使用面积以及公摊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就是建筑物每一层水平面积的总和、房屋套内的使用面积主要指的是房屋使用者能够自己使用的面积、公摊面积主要指的就是每层所有住户之间共同分摊的这一层所有公用建筑面积;房屋的公摊面积和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共同构成了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主要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和过道、变电室、设备间、值班警卫室、地下室、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以及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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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安一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