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公房拆迁应该怎么分土地和产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如果公房的产权是共有的,与所有产权人协商,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偿协议。一、拆迁同居关系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如果公房的产权是共有的,与所有产权人协商,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偿协议。
一、拆迁同居关系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拆迁同居关系一般无权参与分配拆迁补偿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怎么更改
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不能更改。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方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对拆迁红线内的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期间不能进行更名等行为,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拆迁赔偿按户口还是按房产证
拆迁时是按户口本进行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掺
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对象: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房与产权房拆迁时的区别
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房
是指本市职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年满18岁以上的同住
成年人工自1994年以来,按照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
房。除对正、副局级在职干部和校园内、部队营防区域内以及户籍冻
结地区等的已购公房有限制规定外,凡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的,均可上市出售。
使用权房
住户对房屋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
使用权房。目前使用权房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场价格
租赁单位和私人的房屋。前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
一、二年出台的差
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后一
种使用权房完全是市场经济下的租赁行为。
不可售公房
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
俗称单产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房
是指本市职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年满18岁以上的同住
成年人工自1994年以来,按照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
房。除对正、副局级在职干部和校园内、部队营防区域内以及户籍冻
结地区等的已购公房有限制规定外,凡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的,均可上市出售。
使用权房
住户对房屋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
使用权房。目前使用权房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场价格
租赁单位和私人的房屋。前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
一、二年出台的差
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后一
种使用权房完全是市场经济下的租赁行为。
不可售公房
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
俗称单产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
法律分析: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具体的规定是: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区别在于补偿的对象不一样。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公房补偿一般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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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公租房弊端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顾慧夏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