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辽宁丹东市购房政策最新,辽宁丹东市的购房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政策、契税政策等方面。一、贷款政策辽宁省的购房贷款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一般来说,购房贷款政策会考虑购房人的户籍、购房套数、贷款记录等因素
辽宁丹东市的购房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政策、契税政策等方面。
一、贷款政策
辽宁省的购房贷款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一般来说,购房贷款政策会考虑购房人的户籍、购房套数、贷款记录等因素。例如,对于本地户籍家庭,如果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住房贷款可能会被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非本地户籍家庭,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也可能会有所提高。具体的贷款政策和首付比例,建议咨询当地银行或相关部门。
二、契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辽宁省的具体实施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辽宁省的契税适用税率调整为3%。不过,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税率仍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如果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总的来说,辽宁丹东市的购房政策包括贷款政策和契税政策等方面,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为了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银行、税务部门或专业的房地产咨询机构。
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持有本市的户口。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
(3)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六十平米。
(4)属于首次购房。
(5)原则上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办理材料
(1)单位开具的住房证明;
(2)租房的出具租房合同复印件;
(3)如果是未有中介公司参与的租房合同,还需出具租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4)居住小区的居住证明;
(5)申请人户口迁入现地址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开具住房证明;
(6)户口迁入北京不满三年的,需之前户籍所在地开具的住房证明;
(7)夫妻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出具的住房证明。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登记填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经各区房管部门初审并经市房管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批准其购房资格。
(3)摇号: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向其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4)购房:经各部门对其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到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便被视为自愿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法律依据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稳市场、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政策。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形成丹东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2015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区编制的“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要对本地区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以住房规划调控开发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各地区要抓紧对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开展商品房团购,充分利用沈丹客专、丹大快速铁路开通等有利契机,组织开发企业赴沈阳、大连、哈尔滨等城市召开推介会,宣传我市的宜居环境和特色地产项目,吸引外地居民来我市购房。组织开发企业推出吸引外地居民来丹购房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减免等优惠措施。
第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各地区要做好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
实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是房屋产权管理的必要环节和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措施,房屋交易须经网签备案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强化市场交易管理。充分发挥信息集聚、价格挖掘、数据统计分析作用,监测市场运行,研判市场形势,调和供求关系。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屋交易风险。
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产测绘、预售许可、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产权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市场能力。全面推进全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建立统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条 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阶段认定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2016年9月底前,居民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出售旧房、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情况下,对所售旧房为购买时间不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所售旧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免收所售旧房的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房改房首次上市免收所得收益;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按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六条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恰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个人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供暖费和煤气气源费的缴纳仍按租住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公房交易后是不是商品房
房改房交易后还是房改房。房改房个人买断后,产权属个人,与商品房享受的权力一样。房改房与商品房只是在交易过户时,过户税费有些不一样,如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等。
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法律分析:1、烈士子女入学报考普通高中时降 20 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正在援助期间的援藏(援疆)干部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 10 分录取。
3、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加降分认定以省公安厅当年认定文件为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司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参照辽应急发﹝2019﹞7 号文件按军人子女对待。
4、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降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降分,不重复加降分。各类考生的加降分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登记、初步审核,报主管教育局进行复查,由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在学校公示一周。弄虚作假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降为 D 等,并记入诚信档案,普通高中将不予录取,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以上加降分认定工作应于规定日期前结束,逾期不再认定。招商引资和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法律分析:2020年丹东社保缴费标准为:
1.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2.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3.工伤保险:公司缴0.9%,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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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汝政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汝南县拆迁办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孙灵诗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