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利息契税,拆迁补偿费缴纳契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
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出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国有土地出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5、有关税费。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8、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9、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
一、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1、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如下: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1、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法律主观:在一般情形下,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或者减征契税。但是具体以所在地的政策为准。《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客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交契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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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世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