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区别,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拆迁公司是负责拆迁补偿谈判,办理拆迁手续的公司,房屋拆迁公司是以动迁人员,公司按拆迁项目工程金额大小来收取费用。说白了就是只是政府安排来安置拆迁户的第三方公
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拆迁公司是负责拆迁补偿谈判,办理拆迁手续的公司,房屋拆迁公司是以动迁人员,公司按拆迁项目工程金额大小来收取费用。说白了就是只是政府安排来安置拆迁户的第三方公司。人员安置,搬家,赔偿工作; (2)拆除公司是在签完拆迁协议后负责将房子拆除的公司。拆除公司是以房屋拆除为主业。拆除后回收旧材料和收取拆除工程费赢利的公司。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有国家相关的特级资质,有安全许可证等,是建筑行业专业承包公司。 2、性质不同。 (1)拆迁公司是咨询服务公司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或政府机构拆迁办,负责开发前期的所有工作。拆迁公司的性质实际上已经不属公司性质了,它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现在通常取名叫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房屋征收中为政府的征收部门做具体工作,工作内容一般有征收调查,征求意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作为第三方见证、代理洽谈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人员和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部门按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发一些费用维持人员工资和日常开销; (2)拆除公司是施工企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拆除公司主要负责建筑物的拆除、清理工作,需要有建筑资质或专业拆除资质。在房屋征收中拆除公司是政府征收发包招标的中标单位,拆除公司与被征收人没有业务关系。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 (1)国家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2)代理人代管。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公房和私房拆迁征地补偿区别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 1、拆迁款享有权益人不同。 私房的房屋所有人为购买者个人,公房的所有人为公房是国家或集体,故拆迁款所有人私房拆迁的是房屋所有人,公房的所有人为国家或集体。 在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 2、补偿的对象不同。 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补偿金额不同。 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私房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或给与回迁政策。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区别还是不大的。首先搬迁公司对工厂搬迁和公司搬迁的专业要求很高。一般来说,人员搬迁的时间和效率都很快,但对于公司或工厂来说,不仅要考虑专业的精密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员工办公用品的包装和搬运。所以他们需要先搬家,为他们制定详细的搬家计划,每个环节的流程和时间节点都要到位。毕竟半天的延迟会给公司或工厂的生产带来潜在的机会成本。所以找一家专业的搬家公司很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 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有关。企业的拆迁款应当属于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人们通常混淆了企业、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也常常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所以企业法人也是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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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区别,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投稿:戴奕涵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