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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拆迁补偿案例,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何种犯罪: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24 07:50: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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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拆迁补偿案例,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某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营公司)在市区开发商品房的建设中,需要征用赵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赵某某为了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诉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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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便利拆迁补偿案例,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

某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营公司)在市区开发商品房的建设中,需要征用赵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赵某某为了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诉赵某某:“要想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只能更改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赵某某说:“你帮我更改房屋产权证,多领到的房屋征用补偿款,给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重新为赵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房屋的建筑面积改为200平方米,并将房管局保管的赵某某的房屋档案也改为200平方米。2010年5月26日,赵某某利用更改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登记,领取房屋征用补偿款80万元。2010年5月30日,赵某某从多领的房屋征用补偿款32万元中,拿出16万元送给了李某。

一、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李某与赵某某构成诈骗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亦不构成受贿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某为赵某某修改房屋资料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李某与赵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不是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而是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所以,李某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要件。李某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房屋的建筑面积改为200平方米,并将房管局保管的赵某某的房屋档案也改为200平方米,但是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李某在职务上没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故李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赵某某、李某合谋骗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赵某某采取骗取的手段,利用李某重新为其办理的虚假的房屋产权证,骗取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32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刑法第266条所保护的法益,构成诈骗罪。李某在明知赵某某要多领补偿款的情况下,不仅为赵某某出主意,还为赵某某重新办理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使赵某某骗取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32万元。李某与赵某某具有骗取补偿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对李某应以诈骗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三)赵某某送给李某的16万元属于二人事后的分赃行为,是诈骗犯罪行为的继续,两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从表面上看,李某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赵某某更改证照上的建筑面积,这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事后赵某某给予了李某多得补偿款的一半16万元。这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法益,符合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李某仅有一个行为,即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更改证照的建筑面积这一行为,既当作受贿罪的要件内容又被当作诈骗罪的要件内容进行了二次评价,这样的重复评价应当是禁止的,因为赵某某送给李某16万元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二人共同诈骗所得的分赃行为,是一个必然行为。骗来的32万元补偿款属于2人“共同共有”,赵某某诈骗补偿款没有李某的参与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16万就是李某犯诈骗罪的“应”得,不应当再将李某分得的16万视为赵某某行贿的结果。

二、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何种犯罪

一、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

某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营公司)在市区开发商品房的建设中,需要征用赵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赵某某为了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诉赵某某:“要想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只能更改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赵某某说:“你帮我更改房屋产权证,多领到的房屋征用补偿款,给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重新为赵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房屋的建筑面积改为200平方米,并将房管局保管的赵某某的房屋档案也改为200平方米。2010年5月26日,赵某某利用更改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登记,领取房屋征用补偿款80万元。2010年5月30日,赵某某从多领的房屋征用补偿款32万元中,拿出16万元送给了李某。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李某与赵某某构成诈骗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亦不构成受贿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某为赵某某修改房屋资料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李某与赵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不是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而是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所以,李某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要件。李某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房屋的建筑面积改为200平方米,并将房管局保管的赵某某的房屋档案也改为200平方米,但是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李某在职务上没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故李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赵某某、李某合谋骗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赵某某采取骗取的手段,利用李某重新为其办理的虚假的房屋产权证,骗取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32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刑法第266条所保护的法益,构成诈骗罪。李某在明知赵某某要多领补偿款的情况下,不仅为赵某某出主意,还为赵某某重新办理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使赵某某骗取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32万元。李某与赵某某具有骗取补偿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对李某应以诈骗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三)赵某某送给李某的16万元属于二人事后的分赃行为,是诈骗犯罪行为的继续,两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从表面上看,李某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赵某某更改证照上的建筑面积,这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事后赵某某给予了李某多得补偿款的一半16万元。这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法益,符合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李某仅有一个行为,即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更改证照的建筑面积这一行为,既当作受贿罪的要件内容又被当作诈骗罪的要件内容进行了二次评价,这样的重复评价应当是禁止的,因为赵某某送给李某16万元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二人共同诈骗所得的分赃行为,是一个必然行为。骗来的32万元补偿款属于2人“共同共有”,赵某某诈骗补偿款没有李某的参与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16万就是李某犯诈骗罪的“应”得,不应当再将李某分得的16万视为赵某某行贿的结果。

三、房改房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补偿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法律分析: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房改和房拆的赔偿纠纷

房改房拆迁可以得到赔偿,但赔偿标准较商品房拆迁低。《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购买房改房不受地域、户籍、职业限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易机构和信息网络,提供供求信息和配套服务。

法律分析

房改房拆了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度的形式。,房改房要想获得赔偿,需要证明该房改房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再根据相关的规定,获取自己应得的赔偿金。但是要注意,房改房和商品房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获得的赔偿金也会比商品房拆改更低一些。,法律依据,《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160;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由业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务。

拓展延伸

房改和房拆引发的赔偿纠纷: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改和房拆引发的赔偿纠纷: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涉及到房地产领域中的赔偿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析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房改和房拆所引发的赔偿纠纷。首先,我们将介绍房改和房拆的背景和定义,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然后,我们将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并提供相关的法律解释和解决方案。最后,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不同赔偿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房改和房拆引发的赔偿纠纷,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结语

房改房拆引发的赔偿纠纷: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析和实际案例的分析,详细探讨了房改和房拆所引发的赔偿纠纷。本文介绍了房改和房拆的背景和定义,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并提供了解决方案。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赔偿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阅读本文,将更好地了解房改和房拆引发的赔偿纠纷,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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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职务便利拆迁补偿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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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奕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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