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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认定,村干部哪些是职务犯罪: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7 21:40: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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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够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但是

村级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认定,村干部哪些是职务犯罪: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村级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认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够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不确定性表述,给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疑难和歧义。

1、村党支部成员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首先,现在农村最基本的两个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而且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间还存在兼职的情况,两个组织的成员都按月从镇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工资,村集体不给他们发放任何的报酬或工资。虽然一些村基层组织在消失,但是村级党组织不会消失,它会和村民委员会一起存在于广大的农村中。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村党支部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的作用基本相同。

2、大学生村官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虽然各地在选聘大学生村官时具体操作方法上有差异,但是各地政府部门在选聘工作中所担任的角色都是一样的——即聘任协议中的用人单位。这些大学生村官被选派到任后从事的是协助当地村民选举的村官进行村务的管理工作,有些大学生村官甚至是直接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这些大学生村官直接受政府组织、领导。

3、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依据和法律地位。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村经济合作社是独立于村委会的基层组织,由于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质,其成员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

一、离职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情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包括近亲属)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身份。本文只需考虑离职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是一种非职权影响力,对直接帮请托人实现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不是一种制约性的作用力,是基于从前的职权所形成的影响力。对于离职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而言,只有在职协助行政管理行为时才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旦离职,就丧失了协助行政管理行为这一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也就无法被视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确实对正在“公务”的曾经下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加以影响,为请托人获得不当利益而索贿、受贿的,只构成关系密切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怎么认定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

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计划生育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当犯罪对象是村集体财产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应当定职务侵占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该批复之所以将村民小组组长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款物的属性,即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换言之,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那么,对其行为就不能定职务侵占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郭少军律师点评: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这么理解,职务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大为缩小,但这两罪之间联系密切。他们同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但它们在具体的犯罪构成方面却有明显的不同。在侵犯的客体方面,两罪对客体的权属有明确的划分。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渎职性质的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之一,所以刑法才将其从职务侵占罪中分离独立为一罪。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其中个别情况下只能是国有财物。

(2)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所有权,对国家和社会并未造成直接的侵犯,因此不像贪污罪那样具有渎职性质。其侵犯的所有权形式既可能是集体享有的所有权,也可能是私营等形式的法人享有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包括所有权归属本单位的财物,也包括以单位名义接受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公共财物、私人财物,但不包括国有财产。

三、村干部哪些是职务犯罪

法律分析:目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从立法角度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罪名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常用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村干部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三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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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计划生育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当犯罪对象是村集体财产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应当定职务侵占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该批复之所以将村民小组组长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款物的属性,即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换言之,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那么,对其行为就不能定职务侵占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郭少军律师点评: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这么理解,职务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大为缩小,但这两罪之间联系密切。他们同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但它们在具体的犯罪构成方面却有明显的不同。在侵犯的客体方面,两罪对客体的权属有明确的划分。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渎职性质的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之一,所以刑法才将其从职务侵占罪中分离独立为一罪。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其中个别情况下只能是国有财物。

(2)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所有权,对国家和社会并未造成直接的侵犯,因此不像贪污罪那样具有渎职性质。其侵犯的所有权形式既可能是集体享有的所有权,也可能是私营等形式的法人享有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包括所有权归属本单位的财物,也包括以单位名义接受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公共财物、私人财物,但不包括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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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级基层组织职务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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