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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公共设施,拆迁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会得到提高?: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9 19:34: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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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公共设施,拆迁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何,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后必须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等,保证被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拆迁补偿协议中也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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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公共设施,拆迁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何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后必须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等,保证被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拆迁补偿协议中也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拆迁后必须按照国家和城市规划,重新规划并建设适当数量和质量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以保证被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2.《物权法》 第六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其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房屋、厂房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并应当将拆迁后剩余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弥补被拆迁者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和拆迁后必要的安置费用等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二、拆迁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会得到提高?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后需要维护原有的公共设施并建设新的设施,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政府也有义务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质量。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后,应当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维修保养和新建等予以维护。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规划水平和施工质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三、拆迁后,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否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周边居民的实际需求规划设计,不能对周边居民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若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确实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不利影响,居民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 第五章 城市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综合平衡、依据规律 第六章 城市设计 第四十五条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应当规定下列内容 (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空间等方面的规划设计 (十一)小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标准》 第四章 住宅小区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应当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一)小学、幼儿园、中学、高中等学校 (二)医院、诊所 (三)文化娱乐场所 (四)体育健身设施 (五)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儿童游戏室、文化墙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拆迁有关公共设施如何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绿地的,拆迁人应当重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一、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二、农村拆迁补偿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五、公共设施可不可以强拆

物业是没有权利强拆违建的。物业公司属于提供物业服务的营利性企业法人,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或者由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行使。物业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存在违规装修或者建设时,应当履行制止和报告等职责。该制止并非指强制拆除,而是警告、劝阻,由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业主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管理报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业主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一、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

各居民小区室外空间的管理是由小区所在的居委会承担,对于个别住户侵占室外绿地、室外空间的问题,可以向居委会反映,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二)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二、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不同解决方法

(一)相邻权被侵害

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二)物业处理方式

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批评、规劝、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

如果影响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三)因侵犯相邻权导致的人身损害处理方式

如果因为侵犯相邻权而引起了人身损害纠纷,如在本案例中,该业主因为擅自占用楼道内道路导致其他人绊倒摔伤或其他人身损害,那么在受伤者已经完全尽到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该业主应当对伤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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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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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文雨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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