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期间没有补偿,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却迟迟不发补偿该怎么办,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不进行搬迁,并且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寺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了拆迁协议,迟迟拿不到安置房怎么办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法院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声称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被征收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迟迟未收到补偿款,可以提起诉讼。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如果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可以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拆迁协议纠纷:如何应对未及时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在面对拆迁协议纠纷中,如果您未及时收到补偿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首先,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了解款项延迟的原因,并要求明确的解释和时间表。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机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拆迁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他们介入并解决纠纷。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效,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具体的解决方案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制定。建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在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必须支付补偿费用,否则不能进行拆迁工作。如果长时间未收到补偿款,可以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可以由相关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面对拆迁协议纠纷时,您可以与拆迁方沟通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政府部门投诉。如无效,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期间没有补偿怎么办
●拆迁期间没有补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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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没给补偿款就把房子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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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却迟迟不发补偿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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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拆迁协议迟迟拿不到钱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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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了不给钱
●拆迁签字了补偿款下不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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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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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然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