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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建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7:00:4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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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规定为:一般可以分为居住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垃圾站和配电房等一些公共设施,还可以分为居住小区内的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小区游乐场,便民服务站等设施。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如何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建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如何规划公共设施用地?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规定为:一般可以分为居住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垃圾站和配电房等一些公共设施,还可以分为居住小区内的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小区游乐场,便民服务站等设施。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仓库能否购买商业粮食?

根据省、市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仓库,能否收购经营性粮食?

法律分析: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怎么办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进行公示、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何补偿高速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的占地?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的标准是: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标准会稍有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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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一、公共设施用地有什么用途

1、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建设。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设。

3、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建设。

4、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设。

5、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建设。

6、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建设。

7、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建设。

8、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建设。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有哪些

1、性质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用性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设施一般包含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2、等级分类

(1)从使用性质分:

依国标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分为8类:即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2)按城市用地结构服务范围分:

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配置。

3、用地指标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确定,要从城市对设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点、经济、现状条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1980年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90年建设部颁布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可作为拟定指标的参考。

4、公共设施的分布规划

公共设施的规划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项目要配套齐全;服务半径合理;与交通组织结合好;按公共设施本身特点及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合理的建设顺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设施等。

公共设施分布规划要考虑以下方面:

(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

(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

(3)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

(4)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

(5)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

(6)公共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

(7)公共设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

三、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建什么

法律分析:1、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建设。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设。

3、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建设。

4、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设。

5、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建设。

6、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建设。

7、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建设。

8、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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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如何规划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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