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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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答: 能继续经营,租赁合同未到期,征收方不能强制您清退。同时您可以向房东和征收方主张搬迁费、装修残值赔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房东擅自将您赶出或断水断电,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您可以起诉房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赁期内房屋被征收,承租人有权主张相关经营损失。
答: 能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且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如果村委会在不召开村民大会、不公开分配明细的情况下就暗箱操作,您可以提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村委会公开分配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
答: 给。这属于法律规定的 “地上附着物” 补偿范畴。在房屋评估测量时,您务必要求评估人员将厂区内的所有构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绿化苗木、砖砌围墙、水泥硬化地面、大门、门卫室等)详细登记录入。这些项目单独核算,加起来的数额也相当可观,绝对不能被“打包”在房屋总价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评估时应当包含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
答: 如果您在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不申请行政复议,超过这个法定期限后,征收方将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法律对起诉时效有明确规定,超过时效您将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答: 不合法。征地启动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政府在征地前,必须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公示不少于 30个工作日,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征地公告从未公示、您从未签字确认,征收方直接进场推平土地的,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答: 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必须在 5个工作日内 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注意:一旦您在评估报告上签字认可,后续就无法再启动异议程序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答: 您完全可以打消这个顾虑。现在的行政诉讼已经非常成熟,各级法院对“民告官”案件独立审判。您起诉政府,恰恰是向对方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您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无理取闹。诉讼期间,通常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政府方为了避免败诉,往往会在庭前和您达成一个满意的补偿协议。起诉不是为了树敌,而是为了拿到公平的谈判筹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 大多数安置房在取得房产证后,需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私下买的指标在过户前,法律上无法确认所有权。如果房价大涨,卖方反悔毁约,法院通常判决合同解除、退还本金,并视过错程度赔偿一定违约金。强买强卖的安置房指标风险极高,签约前务必请律师审核合同,约定高额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各地对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未满法定年限的限制交易房屋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也明确,安置房指标私下买卖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买方只能主张返还本金及损失赔偿。
答: 能告。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必须分配给村民。如果村委会截留、挪用,或暗箱操作不公布分配方案,您可以告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也可以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只要您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集体成员,法院就会支持您追回被非法截留的合法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截留款项,将面临责令改正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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