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建和商业开发的区别是什么,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区别: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旧城改建和商业开发的区别是什么,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区别
旧城区改建是对于旧城区进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变旧城区的面貌,然而实践中存在不少打着“旧城区改建”进行的商业开发。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王先生的房屋因为旧城区改建的原因被征收,然而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并未签订协议并聘请律师介入维权。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该区的土地早在几年前被挂牌出让给某开发商,这意味着此次征收并非是旧城区改建,而是商业开发。因此,我们来给大家讲讲旧城区改建那些事儿。
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旧城区改建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之一。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有明确的限定条件:
一是由政府组织实施;
二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
三是只能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
四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打着“旧城区改建”的旗帜进行的商业开发必然是不被允许的。
旧城区改建涉及到的程序性问题:
旧城区改建的前提必需规划先行、有据可依,要有批准的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对项目立出规划条件,以此作为安置和项目测算、融资的依据。凡是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项目,都应有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它的范围包括地级市、县级市、设区市的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旧城区改建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确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应当以危房鉴定、房屋状况调查及居民意愿等客观因素为判断依据。
旧城区改建前征询制度应当充分维护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
旧城区改建的补偿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旧城区改建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要实质性的提高);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购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旧城区改建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实质上的改善),住宅短缺的矛盾得到根本性扭转;改善居住环境(各项生活服务设施得到改善和优化)。
以上,是对“旧城区改建”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的讲解。希望大家能够明确分辨是“旧城区改建”,还是打着“旧城区改建”的商业开发。当然,如若您有任何不清楚或是不了解的问题,也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微信号:shengtingzdcq
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收听讲座音频全集,私信回复分享经典维权案例,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旧城改建和商业开发的区别是什么呢
●旧城改造与商业开发的区别
●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区别
●旧城改造开发商
●旧城改造开发商靠什么赚钱
●旧城改造商机
●旧城改造商业模式
●旧城改建和商业开发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投稿:薛晨婉
来源:头条-是旧城区改建还是商业开发?你的房子到底经历了些什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