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盖的房子 被认定成违建败诉,08年以前的违建房: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08年盖的房子 被认定成违建败诉,08年以前的违建房
复议、诉讼中“似赢实输”的情形时有发生,最常见到的就是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裁判中“画蛇添足”增加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建的表述,从而彻底否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令其丧失取得补偿或者赔偿的基础。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郑森林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通过坚持不懈的诉讼、上诉和申诉最终否定了裁判中违建认定的内容,为当事人主张行政赔偿保留了希望。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基本案情:胜诉了,又没完全胜诉】
委托人李先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国营林场租赁有国有土地并建设了养殖用厂房。2020年3月,当地管理委员会依据一份“会议纪要”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自拆全部地上附着物的通知》,随即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将涉案建筑物全部强制拆除。
委托人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虽然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确认被申请人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却在复议决定的事实部分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
这样一来,复议可谓是“似赢实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目的在于后续申请行政赔偿,从而弥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可行政赔偿的基本原理即必须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倘若当事人的涉案房屋根本不存在合法利益,则行政机关也无需赔偿,这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败诉,而非胜诉。
委托人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经过一审和二审,市中院的终审裁判中仍然认定涉案房屋系违建,当事人赢得的依旧是一份胜诉了,但又没完全胜诉的裁判结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郑森林律师面对如此困难局面当然不会轻易言弃,他指导委托人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干干净净地确认被告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是否违建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判定】
再审申请中郑森林律师指出,本案中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本案系委托人李先生对强拆房屋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及后续行政诉讼,故复议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围绕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展开审理。
涉案房屋的合法性究竟如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而应当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和认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和两级法院对房屋是否合法建筑的认定超出了案件审查范围,直接剥夺了委托人取得补偿或者赔偿的可能性,显然不当。
事实上,在行政赔偿申请阶段,委托人仍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其对被拆房屋拥有合法利益。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也会根据其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作出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的决定或者判决。故此,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救济程序中,完全无需也不应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更不应在裁判文书中写入相应的内容。
最终,省高院经审查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再审代理意见,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3)冀行申118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认定涉案房屋合法性的内容不当,对此予以指正,同时认可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对裁判文书内容的“细抠”,郑森林律师要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只有合法财产被行政机关侵害才可能得到行政赔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建造的房屋是不予赔偿的。这就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对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通知等复议、诉讼中拿到的裁判文书提高敏感性,逐字逐句进行研读,避免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在事实认定和理由部分中“夹带私货”,使表面上的胜诉变成实质上的败诉。
一旦遇到类似于本案中李先生的遭遇,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诉讼、上诉甚至申诉,争取将裁判中不利于我们的违建事实认定予以纠正,从而为我们争取行政赔偿奠定坚实的基础。(王小明/文)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08年盖的房子 被认定成违建败诉怎么办?
●2008年后的房子 违建
●08年以前的违建房
●违建在08年前的有赔偿吗
●08年前建的违建被拆除了
●2008年前修建的房子 违建
●08年的违建房会拆吗
●08年盖的房子 被认定成违建败诉怎么处理
投稿:明研伊
来源:头条-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房子却被判成违建?这咱可不能答应!
猜你喜欢